泰国《民商法典》解读(一)

Category: 法律法规

泰国《民商法典》解读(一)

文美律师事务所 泰国文美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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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其立法根源主要参考法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家法律。在众多泰国法律法规当中,除了宪法作为所有法律根基以外,其中以《民商法典》、《刑事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四部法律为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合一”的特点相同,泰国的民事、商事与经济法律都包含在《民商法典》及其相关的特别法规中,本法典参考仿效了英、法、德、日本及瑞士等多国的法典制定而成。本法典共六编,分别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特别合同、第四编财产法、第五编家庭法与第六编继承法。
法律条文的法理基础均源自于社会上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行为准则,在前三编的法理基础大部分源于必须信守契约这样传统道德的认知。家庭法与继承法部分则主要依据亲属间的关系,并以泰国的社会、道德准则及传统习俗作为法理基础。
 
第一编 总编
第一编总编共分为总则、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时效,共有六章。其中物与期间将省略不阐述,主要侧重于总则、人、法律行为及时效当中使用较广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必须适用于各类案例时,应以符合法律条文面意思、符合依据该法律条文立法目的
若适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律条文不存在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裁决案件;若没有该风俗习惯,比较最接近的法律条文裁决案件; 没有最接近的法律条文可依据一般法律原则裁决案件”(第4条)
泰国与中国等国家一致,均为采用大陆法律体系的国家。采用大陆法律体系国家与海洋法律体系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后者以过去判例为依据裁决案件。大陆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等国家为代表,海洋系以英国及美国等英语系国家为代表。泰国法律为大陆体系,所以泰国法庭对案件审理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作出判决。在《民商法典》第4条规定,若没相关法律条文时,可引用当地风俗习惯判决案件;若没所谓的风俗习惯为依据时,可引用最为接近的法律条文判决案件;但若最为接近的法律条文又不存在时,法官可引用一般法律原则来判决案件。
 
法定利息   
“若必须支付利息予对方,但双方并无通过法律行为约定或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利率,可用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五”(第7条)。
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当今商业社会,本金所衍生的利息为商人谋取诸多利益。泰国本地商业存在着以高利贷剥削贷款人现象,从而引起社会问题及不公平行为。因此,法律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高于百分之十五。所以民间借贷之间的利率不得违背此规定。相反,若当事人双方事先没约定利率,法律规定以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五为准。任何诉讼案件若事先没约定利率,诉之于法庭的案件均以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七点五年利率计算。反之,以高利率为目的的贷款当以高于法定利率向法庭主张其请求时,法庭可判决其所请求利率违法,被告人不需偿还利息,但本金部分还需偿还。
在一宗案例中,原告人借款给被告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当被告人无法支付利息时,利息又被当做本金计算利息,形成利滚利。原先本金仅有八十几万泰铢,经过一年多后,连本带利需支付一百三十几万泰铢给原告人。在法庭的调解阶段,被告方律师指出利息部分属于违法利率,若庭审可判为违法并导致整个案件被撤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仅需支付八十多万泰铢赔偿给原告方。
 
不可抗力   
“不管其是否可能发生、还是其是否会导致损害结果,都是不能预防的,即使遇到该事件或将要遇到该事件的人尽了处于当时情景中所能期待的注意义务,也是无法预防的事件”(第8条)。
不可抗力为不可预防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损害结果,虽当事人已在当时情境中尽力,但还是无法挽救其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对该损害结果负责。当事人并非对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免责,免责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已在情况允许下作出挽救了,但还是无法避免其损害结果,所以当事人无需负责该结果。
 
书面方式   
若有法律条文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完成,该行为为强制性规定,不履行该法律规定的行为视为无效。书面方式不必亲自手写,但须由本人亲笔签字。关于签字的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以手印、书押、签章或其他类似标识来代替亲笔签字,若有两位证人签字证明就可达到与本人签字同样效力(第9条)。
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方式的行为以借款协议为例,借款两千泰铢以上者若没有书面方式为凭据,并附有当事人的签字为证,该行为视为无效,法庭不受理该案件。在实践中,有众多借款案例因为没有书面凭据,也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导致许多借款无法根据法律上诉法庭,请求当事人赔偿。
 
多语言表述 
在文本上有多种语言表述的情况下,若因各种语言于文本上表述不一致,泰语为其中一种语言,文本上又不能推测当事人意欲采用何种语言时,法律规定以泰语为准。在实践中,外国人与泰国人于签署合同时倾向于以本身母语为合同语言,泰国人则选择泰语,合同有两种语言构成,当意思解读出现分歧,双方又未在合同约定何种语言为解读语言时,法律规定当以泰语为解读语言(第14条)。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陈克拉 律师

编辑:黄子真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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