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案》从佛历2535年3月29日颁布之日起至佛历2561年时,已经过多次修改而成。该法案的立法根据来自于社会各界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呼吁。因此,该法案规定某些可能对环境质量、自然资源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或业务必须制订环境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是以噪音、污水及空气等指标做为管制重点。
《环境保护法案》第二版于佛历2561年颁布,本版本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出解释,主要目的是评估发展项目对环境的健康或完整性的负面和正面影响,包括可能影响生态系统健康的完整性和对自然造成变化的风险,因该风险有时候可导致严重的环境灾难。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环境保护法案》的重点,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规范的具体实施措施。部级法规是由部长根据法案第46条规定而颁布的,主要规范何种产业需要申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通常离不开环评报告,特别对于大型项目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案》中的专业名词定义
第4条 在本法案内,
“环境” 是指自然产生的以及人造的,围绕在人类周边的具有生理和生物学特性的事物。
“环境质量” 是指自然的平衡,包括动物、植物和各种自然资源以及人造物,为使人民生活和人类未来获益。
“环境质量标准” 是指水、空气、噪声和其他环境条件的质量标准,被规定为促进和保护环境质量的一般标准。
“基金”是指环境基金。
“污染” 是指废物、有害物质和其他污染物,包括污泥、残渣或从那些污染源中排出的,或存在于自然环境中会导致或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或对公众健康有毒害的状况并应包括辐射、热量、光、声音、气味、振动或由污染源引起或释放的其他滋扰。
“污染状况”是指环境已经改变或被污染的状况,其使水质、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质量下降。
“污染源”是指居民区、工业区、楼房、建筑物、交通工具、任何营业场所或是其他污染的源头。
“废物”是指垃圾、污水、废水、废气、污染物或任何其他有害物质等被遗弃或源自污染源的污染物,包括固态或液体或气体。
“废水”是指液态废物,包括混合在液体中或污染液体的物质。
“空气污染”是指存在于废气、带气味的烟雾、气体、烟灰、雾霾、灰烬或其他细微状污染源的形式中的废物,这些污染物可混合在空气中。
“有害材料”是指爆炸物、易燃材料、氧化性物质和过氧化物、有毒物质、致病物质、放射性物质、可引起遗传变异的物体、腐蚀性物质、其他刺激性物质,无论是化学品或任何其他可能对人、动物、植物、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的物质。
“干扰因素”是指根据公共卫生法的定义造成的干扰。
“工厂”是指工厂法所定义的工厂。
“建筑物”是指根据建筑物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
“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汽车或摩托车,根据法律规定的船舶以及根据航空法规定的飞机。
“管理者”是指获得许可证书的人进行管控、检查、分析、操作和维护废水、废料处理系统或设备,维护污染源所有者或管控者的控制、处理或消除废水的工具和设备,废水处理、消除废料或任何其他污染的设施的投资和费用均为自费。
“服务承包商”是指获许可证书进行废水或废物处理事务或环境质量检查的承包商。
“保护区”是指国家级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旅游保护区和其他依法保护和维护自然生态的保护区。
“政府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公共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行政组织和其他政府机关。
“当地官员”是指
(1)市长
(2)负责于卫生领域的环卫社长
(3)负责府级行政组织的府尹
(4)曼谷市长
(5)芭堤雅市常任秘书长
(6)除上述(1)至(5)所述以外的,根据具体的相关地方政府的法律宣布为地方政府的其他地方政府组织的行政首长。
“污染管控官员”是指由部长任命的根据本法履行与污染管控相关职责的官员。
“主管官员”是指由部长任命的有权根据本法履行其职责的人员。
“部长”是指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长。
第二节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保护法案》鼓励每个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政府部门有责任向大众披露环境质量信息,除此之外,法律也鼓励每个公民行使权力协助政府部门阻止任何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不论是企业或个人行为。如以下法律条文所规定的:
为了共同促进和保护国家环境质量,一个人可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从政府获得有关促进和保护环境质量的信息和新闻,除被政府视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或新闻,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财产权或任何个人的商业权利或业务以外。
(2)在因由政府组织或国有企业发起或运营的任何活动或项目导致污染扩散或成为污染源所造成危险的情况下,获得政府给予的补偿金或赔偿。
(3)在看到任何人有侵犯或违反有关污染管控或保护自然资源相关法律的行为时,向官员投诉和指控。
(4)联合协助官员履行与促进和保护环境质量有关的职责。
(5)严格遵守本法案或其他与促进和保护环境质量相关的法律(第6条)。
《环境保护法案》能够发挥效力,源自于泰国立法机构在佛历2558年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典之增加修改法案》第23版所增加的集体诉讼规定。该法案授予因环境遭到破坏导致当地民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取集体诉讼方式寻求合理赔偿。这种集体诉讼方式在当时的泰国可谓前所未有的现象,因为在此之前的环境诉讼案件中,原告有责任举证其权益如何受到侵犯,现在反过来的是,环境破坏者有责任举证其行为如何履行法律规定,以及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从可行性报告开始,以研究环境资源,经济,土木工程和设计方面的局限性,并将各个相关方面进行协调以达成一致。当项目通过环境评估并且建造完毕之后,还需定期检验以应对之前未有评估过的可能冲击。
申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项目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 在项目开始之前,先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在项目完成之后,每六个月制定追踪和检验报告。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批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 工程设计和分析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兼顾到环境保护的考量。
- 评估项目设计的同时,也评估其对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环境保护法案》第4部分第46条至第52条规定的主题。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根据法案的第47条,第48条和第49条颁布了部级法规的公告,并于不同时间点分别颁布了10个公告,先后规定了35类产业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 是指因项目或业务的运营,或国家的或获国家许可的任何运营而发生的研究或评估过程,可能对自然资源、环境状况、健康、卫生、生活质量、或与公民或社区的其他利益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影响,通过公众参与的过程,为了规定防范和减轻此类影响的措施,将其研究结果称为环评报告。
“允许”是指政府部门的官员允许任何人的任何由法律规定须先获得允许才可为之的行为,并应包括许可证的签发、批准、登记、注册、特许权授以及执照的签发。
“运营者”是指须根据第48条制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项目或业务或运营的所有者,并包括根据公寓法案规定的共有财产的公寓法人管理者,以及土地开发法规定的土地开发者或公共事业住房法人委员会(第46条)。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根据第46条的规定,因为项目的运营可能影响到周边自然环境及居民等,所以运营者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估。运营者向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和规划办公室以书面报告方式及应对措施等来证明其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与此同时,运营者也需经过周边居民以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同意才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
为促进和保护环境,在国家环境委员会的同意下,任何国家的或获国家允许的任何个人项目或业务或运营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或可能会对自然资源、环境状况、健康、卫生、生活质量、或公民或社区的其他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须制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制作第一段所述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规则、方法和条件,须根据部长的经国家环境委员会批准公布的规定,或是根据项目或业务或运营的类别或规模做出区分,且必须至少包含项目或业务细节或运营的重要相关细节,当前环境状况,实施方案的选择评估,项目或业务或运营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环境影响评估,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防御解决措施和对危害或损失的赔偿方案。
国家的或是获国家允许的任何个人项目或业务或运营行为制作环境评估报告,可能会对自然资源,环境质量,环境卫生,生活质量或公众,社区或环境的任何其他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经营者或申请者必须做对健康影响的评估,并按照环境委员会部长批准并宣布的规则、方法和条件安排利益相关民众社区听证会,并做为第二段的补充条款。
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每5年向国家环境委员会提交一份第一段所述公告的复审报告。如有必要,可以提前提交(第48条)。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则上由四个方面构成:
- 自然资源, 如土地,水源,空气及声音等。
- 生物资源,如森林,野生动物,海洋生物,珊瑚等。
- 有利于人类使用的价值,如土地使用价值及公共设施等。
- 生活品质的价值,如人类,社区,风俗,增加就业,及生态平衡等。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不动产置业或开发均是必备条件之一。消费者购买公寓需仔细观察该楼盘是否已经通过环评,若还未通过就购买可能承受较大风险,因为项目能否获得批准还是未知。同理,若开发商预先销售楼盘,再申请环评就可能构成违约情形,因为环评审批下来时可能与申请方案不一致。建筑物的建造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有几个常见指标需符合的:
- 用于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大楼,其高度为23米或以上,或面积为10,000平方米或以上。
- 办公大楼或私人办公室高度为23米或以上,或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或以上。
- 位于河流,岸边,湖泊或海滩附近50米之内的医院,可容纳30张床或更多张床者。
- 拥有80多个房间或4,000平方米或以上的酒店。
- 综合住宅楼房。房间数超过80间或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
作者:陈克拉 律师
编辑:黄子真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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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于文 约之以礼
26 March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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