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法庭与仲裁庭该如何选择?

Category: 法律法规

 

 

       泰国目前关于争议解决的司法程序分为法庭和仲裁庭。当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自己解决争议时,就面临遮盖选择一般法庭还是仲裁庭以裁决案件。普通法庭与仲裁庭相比各有利弊,主要体现于所花时间和程序上。以下将两者之间的作简单介绍,以令对不具备这方面认知的读者更能了解其运作。

       组织架构:法庭分为刑事民事庭,属于司法部管辖的相对独立的部门。普通法庭共有三级,从初审法庭到最高法庭不等。所有法官必须通过严格和高淘汰率的考试制度方能获选,并向泰王宣誓后才能上任。相对于属于官方机构的法庭,仲裁庭有属于官方的泰国仲裁庭(THAI ARBITRATION INSTITUTE)和独立机构的泰国商会仲裁庭(THAI CHAMBER OF COMMERCEOFFICE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及泰国仲裁中心(THAI ARBITRATION CENTER)。仲裁庭的仲裁员筛选机制相对于法庭算是比较简单,拥有相关知识及经验的法律从业者仅需向仲裁庭进行登记就可,不需通过层层考试。

        争议解决约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前提为合同双方必须注明有约定仲裁庭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任何合同若没有该约定,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就不存在。所以,以此推理,刑事案件就不可能交由仲裁庭审理。反之,普通法庭审理有权所有除了仲裁庭以外的案件。

       在泰国签署的合同均可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可约定其他国家的仲裁庭审理发生于泰国的争议。合同双方约定其他国家作为解决争议弊大于利,因为一旦出现合同一方欲对另一方行使财产保全时,碍于合同约定法庭无法受理此类案件。再者,纵使双方已于其他国家审理案件了,将其他国家的裁决书递交泰国法庭请求执行也是耗时耗力,因为跨国案件的执行请求法官需审理该裁决书是否符合泰国法律法规,也不违反本土良好风俗习惯等。

        庭审语言:泰国法庭的官方语言理所当然为泰语,所有外语的证据证人据需翻译成泰语,法官方能采信。仲裁庭可用除了泰语之外的第三国家语言作为庭审预言,这位外来投资者提供很好的便利。外资企业之间书信来往均使用外语,如有纠纷而上庭时,将文件翻译成泰语会是一大工程。仲裁关于语言约定的优势令所有证据局可用原来语言。另外,证人上庭作证时因使用本国语言,无需透过翻译切换,证词可较完善的表述清楚给仲裁员理解。

 

       司法程序:相对于普通法庭,仲裁庭仅有一审,可谓一审定终身。因为仲裁庭仅有一级审理而已,不同于普通法院有三级审理程序,所以本次胜诉意味着终审胜利,案件到此结束,原告方可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有别于仲裁庭,初审法庭判决后,若败诉方不遵守判决书规定的命令,胜诉方马上可向法庭递交执行请求,不需花费时间和精力。仲裁庭的裁决书相对于法庭的判决书,法庭还是会仔细审理裁决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有败诉方强力反对的情况下,之后法庭才会颁布执行命令。但因为仅有一审而已,总体来讲,仲裁庭还是更加省时省力。

       仲裁员违法:仲裁员本身若有牵涉到利益输送问题,导致其裁决有失公平公正,另一方就可以此为由向法庭请求撤销其裁决书。违法仲裁员可因此而坐牢,此类刑事犯罪,根据《仲裁法》最高监禁为三年。因为无论是法官或是仲裁员,其不公正审理或裁决的违法行为均触发刑事责任,还以法犯法受到更重惩罚,所以类似法官仲裁员违法案例鲜为少见。

       总而言之,选择普通法庭或仲裁庭因人或情况而异,仲裁庭因其省时省力较为跨国企业所信赖,所以对于大型跨国企业选择仲裁庭会是比较好。选择普通法庭的优势是请求财产保全及后续执行方面,特别是碰到老赖式的败诉债务人而言,冻结其财产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才能令其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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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克拉律师

编辑:何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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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March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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