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民商法典》解读(三):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

Category: 法律法规

泰国继承法可见于《民商法典》第六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据1629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顺位,以及在1630条的规定下,每顺位继承人有权的先顺序继承遗产:

(1直系后裔
(2)父母;
(3)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4)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伯、叔、姑、姨。
然在配偶还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需参照1635条的特别规定。
1629条关于法定继承人的定义分别是1629条的(1)至(6)先后顺序和层次的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直系后裔可分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和养子。这种继承遗产安排有别于中国《继承法》父母享有与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泰国法律将父母定位低于子女一层顺位。亲生子女除了被继承人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以外,被继承人的其他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以及依法登记的养子也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虽然泰国已是相当西化的现代民主国家,但许多旧时风俗习惯还是继续保留着,例如部分富裕人士普遍还是拥有超过一个妻子,甚至三妻四妾。所有被继承人所生的子女均有权依据第1629条(1)继承遗产,不论是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或是非合法婚姻所生的,这也包括一夜情之类关系所生的子女,只要能提供基因证明就可。最高法庭判决书编号1580/2494的案例是父母的婚姻登记被法庭判决为非法,因为其父亲的旧婚姻还未失效,并没有登记离婚,但该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所以享有权利继承其父亲的财产。
1629条(3)或(4)规定的同父母,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均以事实婚姻为依据,父母纵然没依法登记结婚,法律也视其为同父母的(最高法庭判决书编号4828/2529),或同父的兄弟姐妹(最高法庭判决书编号2742/2545及1397-1399/2529)。
依据第1629条(4)规定,同父的兄弟姐妹以事实为依据,不以婚姻是否合法来判断。若该继承人不在世时,其子女有权代替继承遗产,从而令处于后一顺位的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最高法庭判决书编号1397-1399/2529)。
如最高法庭判决书编号1397-1399/2529所述,本法条的(1)至(6)的六个顺位法定继承人,前一顺位继承人还存在时,后一顺位继承人就无权继承遗产。另外,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的所得份额都是均分,就是本人不在世了,其直系后裔也享有代位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据1629条第二款,仍然在世的配偶还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需依据第1635条的特别规定。至于配偶能够继承遗产的多寡取决于不同顺位的继承人。合法登记婚姻的配偶依法有权利继承遗产,除了预先获得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外,更是与(1)直系后裔享有同等继承权利(1635(1))。
若配偶与第1629条(2)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第16291)的继承人不存在)或第1629条(3)的第三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的话,配偶有权利分得被继承人一半的遗产(第1635条(2))。
若配偶与1629条(4)至(6)的第四至第六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配偶有权利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第1635条(3))。
若第1629条所指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时,配偶有权利继承所有的遗产(1635条(4)。
依据最高法庭判决书编号3527/2535,于事实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块土地,配偶有权利分配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后剩下的另一半财产再由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父母(第1629条(2)各分一半,所以配偶有权继承该块土地的四分之三份额。
总而言之,第1629条和第1635条均以被继承人未有立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规定,一旦出现被继承人生前已有立遗嘱,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将不能实施。也就是根据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愿分配其财产。
 

作者:陈克拉 律师

编辑:黄子真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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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Febr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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