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规定第2条,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0 平方米者,须有不少于12米宽边界线为紧靠公路的土地,该马路须有10米以上宽度。建筑面积超过30000 平方米者,须有至少12米宽边界线为紧靠公路的土地,该马路须有18米以上宽度。
第3条,建在该土地上的马路须有至少6米宽度。
第4条,建在该土地的墙壁或建筑物需离边界线或公路至少6米以上。
第5条,建筑总面积与土地比例(容积率)(FLOORAREA RATIO)不能超过10比1.
第6条,空地比例要求:住宅式建筑物,土地必须有至少百分之三十的空地。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土地必须有至少百分之十的空地。
第7条,低于地面的底层建筑物不能用于住宅,须有独立于高层建筑物的空气排放、污水处理和排水系统。
第8条,低于地面三层以下或低于路面7米以下的底层建筑物,须有电梯,逃火楼梯,全天候的照明系统。
第9-10条,空气排放系统分为自然排放和机械排放。
(1)自然排放空气方式只用于可伸向建筑物外面的大门,窗户或百叶窗。
(2)机械排放空气方式。
酒店或公寓式建筑物房间的空气排放要求达到 2 立方米/小时/平方米。
第11条,电力系统,需依据泰国电力局要求的标准安装电线和电力设备。
第12条,电力系统的每个分站都需接地线。
第13 条,预防闪电危害,每栋特大型建筑物需有预防闪电措施。
第14条,备用电力,必须独立于其他电力系统,在其他系统供电后还能维持最少两小时已供电给紧急标志,通道,大厅,楼梯,和逃火标志,以及能够长时间供电给灭火用的电梯,抽水机,ICU房和通信系统。
第30-35 条,特大型建筑物A类(总房间数量超过500间的)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酸性 PH 5-9
(2)生化需氧量BiologicalOxygen Demand (BOD) 不超过20毫克/升
(3)漂浮物 不超过30毫克/升
(4)硫化 不超过1.1毫克/升
(5)总溶解固体 不超过500毫克/升
(6)沉淀固体不超过0.5毫克/升
(7)脂肪油和油脂 不超过20 毫克/升
(8)总凯氏氮不超过35毫克/升
特大型建筑物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需独立于其他建筑物,或使用中央处理厂的也可以。
雨水可直接排放到公共水道,但不能危害卫生,生命,身体,或财产,或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38-42条,垃圾处理, 须有运输,搬运,和弃置方法
评估特大型住宅用建筑物的垃圾每人的产生量应不低于2.4升,商业性的应不低于0.4升。
曼谷市城市规划:
第80 条,住宅建筑物的停车位比例1辆车:120平方米
抗震力,特大型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需依据建筑物管制法推出的部级法规颁布于2550年11月18 日。
特大型建筑物的环境评估报告的法律规定以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依据《环境保护法》佛历2535年版颁布的《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社区服务和住宅项目的类别和面积的公告》的《关于制定环境评估报告的标准,方法,准则和指南,佛历2555年4月24日》为准。建于河边,海岸,湖边,或海边,或靠近自然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区的,高于23米,或总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建筑物依照改公告需办理环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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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于文 约之以礼
26 March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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