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商业化非常彻底的现代社会,一切商业活动行为均以利益为导向。时下流行的双赢合作模式,在实际商业经营中较难实现,大部分都以一方获利了,另一方就会失利。这种情形体现于买卖双方签署的商业合约。商业合约分为许多种,比较常见的计有财产的买卖、借贷、租赁、租买、抵押或质押等合约。法律上对各种合约均有最低要求,如不能符合法律规定者视为该合约失效。以下以借贷合约为我们讨论的案例。
泰国《民事与商业法典》第 653 条款关于借贷行为定义为 “两千泰铢以上的借款,如没借款人亲笔签字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的借贷凭证,不得起诉强制执行。
在有书面证据的借贷中,可用以证明还款的须是出借人亲笔签字的任何一种书面凭证作为证据,或作为借贷凭证的文书已被退还或该文书已被撤销了。”
以及关于最高利息的规定为第 654 条款 “借贷利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年利息, 如果合约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此规定者,须减至年利息百分之十五。”
第 653 条款规定借贷行为如金额超过2000 泰铢以上需有书面证明,要求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字为凭证。所以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没签署任何书面文件证明该借贷行为的话,出借人就无法提告借款人。法庭不接受除了书面凭证以外的证据,例如证人或物证等。以借款人的角度看,如之前没签署借款合约,但已偿还借款了,欲举证本身已偿还借款的话,就须有出借人亲笔签字的书面证明才行。另外在第654条款的借贷合约中,借款利息不得超越本金的15%。实际案例中,虽然条文规定可将利息调低到15%的合法范围,但法庭还是对高利息的贷款判决其无效, 只剩下本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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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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