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都是有关公寓管理引起的问题,如何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可能需要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以下是客户所提问题:
管理费从30泰铢/每平方增加到40泰銖/每平方,並連續十年每年再增加1泰銖。( 第二次開會中含業主及代理人占38%的出席率)
请问这样的决议是否合法?只需要1/3的业主 同意即可?
业主大会决议必须以投票表决数的不少于半数票通过的情形,可参考第四十八条款 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 在大会中必须以投票表决数不少于半数票才能通过:
(1) 购买不动产或是接受不动产作为共有财产。
(2) 出售属于共有财产的不动产。
(3) 对业主自费建造,改造,改建或者增建等一系列对共有财产或者公寓外观有影响的行为的许可。
(4) 修改关于使用或分配公共财产规定条例的情形。
(5) 修改根据第三十二条款中第八项按比例部分所缴纳的公共费用的情形。此项也会造成业主们损失,也是经常会发生的一项,随意要特别注意。
(6) 对共有财产的改造,增建或维修。
(7) 为共有财产增加价值。
业主大会出现参与会议人数达不到第一段规定的法定人数,自前一次会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新会议。 关于本次新会议的决议,根据第一段的规定到场业主的投票分数总和应当不少于业主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因为所提的问题注明是第二次业主大会, 将管理费从每平方米30泰铢调高到40泰铢,并每年逐步上调1泰铢,连续10年的调整管理费做法,依据法案第四十八条款第(5)项的规定,该决议并没有违背法案规定,所以只需业主总票数三分之一同意即可,但反过来如果第一次业主大会只有三分之一的同意票就明显不合法。
注意如果百分之三十八出席率同时也需是投票同意的业主,而不只是出席但没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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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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