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寓法案关于投票权的规定

Category: 法律法规

因为外国人无法购买所有带地的建筑物,所以购买不带土地产权的公寓似乎为唯一合法途径。业主完成买房手续入住后将面临公寓管理及费用分摊等问题。通常没聘请管理公司的公寓业主之间较容易出现纠纷,而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外乎掌握着管理权的经理私自挪用公寓资金,少数掌握权力的业主不顾大多数业主反对而滥用公寓资金用于有利自己的工程,不同国籍的业主因沟通不良而出现的各种误会等。

最近有位客户咨询公寓业主大会上出现的问题,原话是这样: 关于代理人的资格,由于只有15位业主出席,140个单位皆为代理人代表,依法每位代表人只能代理最多3个单位,也应该要有46位不同的代表人出席。根据出席的业主发言,现场并没有那么多人出席,如果程序上有瑕疵,会员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寓法案》第四十七条款  共同拥有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其投票。一位代理人在一次会议中的投票分不能超过三套公寓的投票分。

以下人士可委任他人代替共同拥有人投票。

(1)法人委员及其配偶。

(2)法人管理人及其配偶。

(3)工作人员或公寓法人的雇佣人员。

(4)工作人员或法人管理人的雇员。在经理是公寓法人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业主大会中委任投票代理权有限制规定。 法律允许业主以授权书的形式来委任他人替其投票,这就意味着授权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所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有参与业主大会和代替委托人进行投票的权利。

由于业主或公寓所有人本人无法参加大会或是没有参加大会的意愿,业主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参与大会并行使投票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授权代理人参与大会有以下的规定:

1.一位代理人在一次会议上的投票分数不能超过等同于3套公寓的分数。所以,如果遇到委托人拥有4套以上公寓的情况,该委托人则无法把全部投票分数授权给一位代理人。该代理人在会议中最多只能使用等同于3套公寓的投票分数,超出3套公寓的那部分投票分数则需授权给另外至少一位代理人,或是多位代理人。需根据其多出的公寓数量而定。

2.有以下职位的人群不被允许成为代理人:

2.1 公寓法人委员及其配偶。

2.2公寓法人管理人及其配偶。

2.3公寓工作人员或公寓法人的雇佣人员。

2.4工作人员或法人管理人的雇员。在经理是公寓法人的情况下。

 

总结《公寓法案》第 47 条款对于代理人投票权的规定,本案例中的业主大会明显无效,问题主要在于代理人获得授权的资格议题,该次业主大会决议应视为违法,业主可申请否决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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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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