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流动资金管理牵涉到一家企业的生存之道。在日常经营当中,企业往往遇到需放款及收款难题。以现金交易而不放款的可能存在市场份额小销售量低的瓶颈,放款了又产生追债甚至赖债的问题。我们在这讨论债务人赖债手法之一,支票跳票。
支票跳票属于刑事犯罪, 根据《使用支票犯罪法案 佛历2534年》第四条款关于该犯罪的定义为“任何人以下列任何形式或行为,开出支票为偿还实际存在的及可依法执行的债务:
(1) 意图不让支票的金额兑现
(2) 当开支票时其账户无现金可支配
(3) 带开支票时账户内的可支配金额超越可兑现的金额
(4) 将账户内存款全部或部分取出导致不足够的金额,令支票无法兑现;
(5)恶意使银行无法根据支票兑现, 当依法已提交支票时。 如银行不对该支票兑现,支票开出者已构成犯罪,须处罚金额不超过六万泰铢或监禁不超过一年刑期,或两者兼施”
若遇到上述情况时,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确认客户是否存在恶意赖债意图。如证实为客户的恶意意图后,应向公司董事请示并请其委托派人报警。支票跳票因属于刑事犯罪,其时效为三个月,可以报警的方式令时效停止。刑事时效一旦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就无法采取刑事追究,无法以限制人生自由及监禁方式对债务人和债务有效的管制。但若刑事时效过期后,债务并非完全失效,债权人还是可对债务人采取民事追究。对于追讨债务来讲,刑事方式追讨比较管用。因为一般生意人如欠债过多以后,多一些或少一些对其可以麻木来形容。如债权人以刑事方式起诉让失去人身自由,债务人首先拼命的东拼西凑应付这一关,其他那些民事的就往后排序了。
遇到支票跳票需报警或起诉时,债权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 例如: 报价单,送货单,发票及收据,支票及退票单等。上述证据需有关人员的签字及盖章,不论是其员工或负责人都可以。以报警方式请警察处理这类案件时,受理警官因为日常案件非常多,案件进度慢可能拖得太久导致判决后债务人财产已所剩无几的问题。另外因为报警案件最终是检察官负责起诉,检察官通常会放弃起诉那些以公司名义经营的,但支票受益人又注明为个人名义的有避税嫌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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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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