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程序

Category: 法律法规

进行税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必须以设在曼谷的中央税务法庭进行审判且要以特别的方式审理该案件,是根据《佛历2528年税务法庭条例设立与审查税务案件程序规定》和《佛历2544年税务诉讼法规定》条例中规定的特别方式进行审理。

一、税务诉讼案件起诉的条件

1.因税务纠纷引起的争议。

2.已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上诉程序。

3.符合规定受理案件的期限内上诉。

4.相关工作人员或上诉委员会裁决后才允许向中央税务法庭提交起诉状书。

 

二、起诉税务诉讼案件的方式

税务诉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起诉状书的形式向中央税务法庭提交或除了曼谷、北榄府、龙仔厝府、佛统府、暖武里府、巴吞他尼府地区以外的其他府治法庭递交起诉状书。原告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所管辖的府治法庭提交起诉状书,该法庭收到起诉状书之后应将起诉状书提交到设在曼谷的中央税务法庭,并由中央税务法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府治法庭则无权做出该决定。

税务案件起诉后,原告提交起诉状书后须承担上庭费,不超过资本数目40,000万泰株,但不超过20万泰铢,按2%比例计算交纳;至于超过50,000万泰铢以上的部分,按0.1%比例计算交纳,除非获得中央税务法庭的批准,让其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可免除交纳上庭费。

提交起诉状书须表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其该住所处的托词诉状,否则,起诉状书将被视为表意含糊,税务法庭有权将其撤销。

三、税务案件诉讼程序

1.递交诉状书:当中央法庭收到原告起诉书后,法院将会有传票和起诉状书送达给被告,当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书后,须在15日内递交应诉书。

2.递交证据名册

2.1 任何一方如欲引用证据,须在争议焦点确认(การชี้สองสถาน)日之前不少于30天内申报证据名册。

2.2 如没有确认争议焦点的和有审讯证据的情形: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庭审前不少于7日内递交证据名册。

3.向法庭递交原件材料和物证

如果原告与被告的某一方没向法庭递交材料或物证时,该方在之后的诉讼庭审过程中则无权再向法庭递交证据来进行庭审。

4.递交书面形式以审问事实

5.请求原告或被告的第三方对事实作担保

6.争议焦点

7.调查取证

8.中央税务法庭裁决

9.提出上诉:原告或被告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有权向最高税务法庭提起上诉,自收到中央税务法庭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10.中央税务法庭强制执行

 

本文由文美律师事务所编辑,转载请注明

文美律师事务所
地址:曼谷市丁丹区拉差达路1号CP TOWER II 22楼B4房
电话:+66923921888


      博学于文  约之以礼
-------------------------------------

27 August 2024

Viewed 31 time

Engine by shop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