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收入,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泰国的《税收法案》,需纳税的个人可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人
2.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合伙组织或团体
3.还未分配的遗产
4.在纳税年度内死亡的人
以上四类的应税收入以收入为税基或者以收入所在地为税基。以收入为税基的,依据《税收法案》第41条的第一段,不论在纳税年度内是否在泰国居住,其应税收入来自 1) 在泰国的工作或者事业,2) 雇主在泰国的事业,3) 在泰国的财产。至于以收入所在地为税基的,依据第四十一款的第二段,纳税人须于纳税年度内在泰国居住超过180天,并且其应税收入来自 1) 在外国的工作或者事业,2) 在外国的财产,3)将其所得带回泰国。
纳税人种类
依据泰国的《税收法案》,从第40条第(1) 款至第(8) 款,应税收入可分为以下八类:
第一种第(1)款 薪资收入:含工资收入、津贴、奖金、退休金、由雇主代付的房租以及债务、以劳力获得的金钱、财产、或者任何报酬。
第二种第(2)款从工作职责或者职位获得的收入,不论是手续费、中介费、减免费、工作赞助费、会议津贴、退职金、由付款人代付的房租以及债务、从工作职责或者职位获得的金钱、财产、或者任何报酬,而不论其工作职责或者职位是固定的还是临时的。
第三种第(3)款信誉收入 含版权或者其他专利收入、从遗产、其他法律行为、或者法院裁决而获得的收入或者年度收入。
第四种第(4)款利息、股息或者其他类似的收入。
第五种第(5)款从出租财产、财产租购的违约金、分期付款的违约金获得的收入。
第六种第(6)款从事法律、医疗、工程、建筑、会计、艺术、或者其他自由职业等获得的收入。
第七种第(7)款从事需要自备用品,除了工具以外的,承包工程所获得的收入。
第八种第(8)款从事商业贸易、农业、实业、运输、销售不动产或者其他在第一条到第七条没注明的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10%到3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根据收入法案第40条的有关规定,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如租赁收入可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扣除10-30%不等;专业收费中的医疗收入可扣除60%,其它30%,版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可扣除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第40款所规定的其它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扣除65%至85%。
泰国个人所得税率 (2017年更新)
净收入(铢) |
税率 |
0-150,000 |
免税 |
150,000-300,000 |
5% |
300,001-500,000 |
10% |
500,001-750,000 |
15% |
750,0001-1,000,000 |
20% |
1,000,001-2,000,000 |
25% |
2,000,001-5,000,000 |
30% |
5,000,001以上 |
35% |
本文由文美律师事务所编辑,转载请注明
文美律师事务所
地址:曼谷市丁丹区拉差达路1号CP TOWER II 22楼B4房
电话:+66923921888
博学于文 约之以礼
-------------------------------------
27 August 2024
Viewed 120 time